一般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进项税额能不能抵。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是:只要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抵扣。事实上,能不能抵、抵多少,还要看用途和凭证。
一、抵扣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
- 凭证合规: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、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。
- 用途允许:购进的项目用于应税项目,而不是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。
两个条件缺一不可。凭证再全,用途不对也不能抵。
二、常见的不得抵扣情形
按现行规定,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-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;
-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(包括交际应酬消费);
- 购进的贷款服务,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、手续费、咨询费等;
- 购进的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;
-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,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;
-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(不含固定资产)、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。
其中"餐饮服务不得抵扣"经常被忽略——员工出差吃饭开的专票,是不能抵的;但住宿费、交通费属于可抵扣范围。
三、既是应税又是免税,怎么分
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、简易计税项目,可以按下列顺序处理:
- 先按销售额比例在应税与不得抵扣之间划分;
- 划分不清的,按项目年度销售额比例计算;
- 年度终了后,按全年实际销售额比例清算调整。
这一步容易漏做,建议在年度汇算时专门核一次。
四、已抵扣后用途改变,要转出
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,但后来这批货物或资产改用于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,或者发生了非正常损失,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。
转出的时点是用途改变的当月,不要在发现问题时才补做,容易造成申报口径与账务不一致。
五、做好日常管理,少踩坑
- 分票管理:把不能抵扣的票据(餐饮、娱乐、福利采购)单独归集,避免混入抵扣清单;
- 用途留痕:福利、招待类采购保留用途说明,检查时能说明清楚;
- 及时勾选确认:专票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途确认,避免逾期无法抵扣;
- 定期自查:每季度核对一次"进项税额"明细与业务实质是否匹配。
小结
进项抵扣的核心判断只有一句话:这笔购进的用途,是不是为了做应税业务。凭证合规、用途合规,两条都站得住,抵扣才安全。



